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14

14
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參、揭露方式之差異比較
一、申請書或說明書之記載
(一)台灣
1.
【設計名稱】欄位
我國在申請書及說明書之設計名稱記載規定,為使設計名稱所指定之物品
與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實質內容一致,以物品之部分組件申請部分設計者,該設計
名稱應載明為何物品之何組件;若該部分設計係就物品之部分特徵主張設計而難
以指明為物品之何組件者,設計名稱則應記載為「物品之部分」。如圖
8
左圖所
示,其所「主張設計之部分」為指示燈之基座,設計名稱應記載為「指示燈之基
座」,而右圖所示,設計名稱應記載為「球鞋之部分」。
8
 部分設計之設計名稱記載方式圖例
2.
【物品用途】欄位
我國設計說明書之物品用途的記載規定,主要是針對「主張設計之部分」進
行使用方式或功能之敘述,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藉此幫助
瞭解該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例如記載為「本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為指示燈之基座,
該基座之底部係用於連接指示面板,頂部則可鎖固於天花版或吊掛於牆面」。此
外,若該物品用途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3.
【設計說明】欄位
我國設計說明書之設計說明欄位應就「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示方式為簡
I...,4,5,6,7,8,9,10,11,12,13 15,16,17,18,19,20,21,22,23,24,...132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