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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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編者的話
爭,許多國家對此設有功能性排除規定,將「具備功能性」列為禁止註冊事由;
惟就企業而言,保護期限屆至之專利權或著作權若能透過商標制度「復活」,莫
不是極大利益,而亦有諸多案例尋求此法藉以延續企業之利益。由許慈真小姐所
為文之「立體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從歐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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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判決談起」,文章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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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發展始末以及歐洲法院判決理由,藉以暸解歐盟有關立體
商標功能性規範之實務觀點,並針對幾個關鍵重點提出討論,提供我國未來就功
能性規範論述之參考。
本期文章內容豐富,各篇精選內容,祈能對讀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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