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7

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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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因此,為了解兩國在設計專利制度之現況與未來發展趨勢,特別是針對兩國
的部分設計審查實務之差異進行比較研究,針對兩國在設計定義、揭露方式、一
設計一申請、主張國際優先權認可、修正及專利要件的判斷上進行比較分析,以
作為我國在未來修訂設計專利相關法規及審查基準之政策的重要參考。
貳、設計定義之差異比較
一、應用於物品
(一)台灣
我國專利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
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所以有關「部分設計」,係指應用
於物品之部分的外觀創作,以供產業上利用,其不能脫離所應用之物品而單獨構
成設計專利權範圍。脫離所應用之物品之創作,並非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不符
合設計之定義。此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認定不屬於設計保護之標的,不符
合設計所應用於物品之定義
4
1.
粉狀物、粒狀物等之集合體而無固定凝合之形狀,例如炒飯、聖代等。
2.
物品不具備三度空間特定形態者,例如無具體形狀之氣體、液體,或有形
無體之光、電、煙火、雷射動畫等。
因此,部分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仍如同整體設計的規定,必須是具有三度空間
固定實體形狀之有體物,以實現該物品之用途、功能。
4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二章何謂設計,頁
3-2-2
,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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