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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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二)日本
日本意匠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意匠』係指物品(包含物品之部
分。第
8
條除外,以下相同。)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而引起
美感之創作。」,有關要符合「部分意匠」之登錄要件,必須是可供工業上利用
之意匠,因此,必須符合下列
1
3
之全部要件。
1.
必須為構成意匠者。
2.
意匠必須為具體物。
3.
必須為可供工業上利用者。
其中第
1
點,對於以部分意匠提出意匠登錄申請時,基於該意匠所屬領域之
通常知識,必須由該意匠申請時之申請書記載及附於申請書之圖面等,可直接導
對於申請專利之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認定,應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為基礎,
並得參酌設計名稱所指定之物品,使人了解該物品之用途、功能,如圖
1
左圖所
示,圖式所揭露為「指示燈」的外觀內容,而參酌設計名稱所指定物品為「指示
燈之基座」,即可知申請人所欲請求設計保護之範圍為應用於指示燈這類物品的
基座。又如圖
1
右圖所示,圖式所揭露為「運動鞋」的外觀,且具有一定區域內
的表面花紋特徵,而參酌設計名稱所指定物品為「運動鞋之部分」,即可知申請
人所欲請求設計保護之範圍為應用於運動鞋這類物品的表面花紋特徵。
1
 部分設計之物品認定圖例
I,II,1,2,3,4,5,6,7 9,10,11,12,13,14,15,16,17,1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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