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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圖
12
申請部分設計為平面者之圖例
圖
13
部分設計之圖式表現形式圖例
以部分設計申請專利,其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
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以墨線圖表現部分設計者,其所「主張設
計之部分」應以實線具體、寫實地描繪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不主張設計之
部分」則應以虛線等斷線方式(如圖
13
(
1
)所示)或以灰階填色方式呈現(如
圖
13
(
2
)所示);以電腦繪圖或照片表現部分設計者,「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則應以半透明填色等方式呈現(如圖
13
(
3
)、(
4
)所示),俾使「主張設計之
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得以明確區隔。
(
1
)
(
3
)
(
2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