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17

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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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匠登錄之部分」。日本是直接表達欲主張意匠之部分,與我國作法完全不同。此
外,若以一點鎖線繪製「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之境界時,必須記載「一點鎖
線僅表示作為部分意匠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與其他之部分之境界線」。
二、圖式之記載
(一)台灣
我國部分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部
分」的所有外觀內容,亦即,若申請之部分設計為立體者,應以立體圖並搭配其
他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全部外觀,例如「相機之鏡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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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因此,無論是以立體圖及六面視圖、立體圖搭配部分六面視圖、或
以二個上之立體圖等方式,只要其能明確且充分揭露該立體設計之空間立體形狀
及其各個視面,均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若為平面形式者,申請設計專利之圖式得省略立體圖,僅以前、後二視圖,
或僅以平面圖呈現,例如「手帕之部分」,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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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但如設計為連續平面
者,則應包含構成該平面設計之單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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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部分設計為立體者之圖例
俯視圖
前視圖 右側視圖
左側視圖
立體圖
仰視圖
I...,7,8,9,10,11,12,13,14,15,16 18,19,20,21,22,23,24,25,26,2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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