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11

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11
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1.
物品之部分組件,如圖
3
左圖所示。
2.
物品之部分特徵,如圖
3
中圖所示。
3.
物品中複數個組件或複數個特徵,如圖
3
右圖所示。
3
 部分設計保護標的之三種態樣的圖例
4
 申請某物品外圍輪廓線的一部分之圖例
指示燈之基座
運動鞋之部分
檯燈之部分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有關第二種「物品之部分特徵」之態樣,實務上並無和
日本一樣規定,必須在物品中佔一定範圍,即所謂在一個封閉的區域內,申請
人可申請「某物品之外圍輪廓線的一部分」,如圖
4
所示,左圖為「衛生棉之部
分」,右圖為「鋸片之部分」。
(二)日本
有關日本部分意匠對於由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所構成的整體外觀之創
作,與我國最大的差異在於「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在整體物品之形態中必須
佔有一定範圍之部分,且必須是一個封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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