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9

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9
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2
 部分意匠之認定示意圖
出具體的一個意匠內容,包含下列(
1
)∼(
4
),說明如下:
1
)部分意匠之意匠物品的認定
該部分意匠是在哪一個物品上,是最先判斷的基準。而且意匠物品必須為意
匠法保護對象所認可之整體物品,因此所申請之物品名稱必須是一個整體物品的
名稱,而不可以記載為「某物品之部分」。
2
)「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之用途及機能
對於一個物品的一項設計都一定有其目的或用途,並考量其機能及用途的方
式可來界定將來權利行使的範圍。
3
)「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之位置、大小、範圍
物品之部分如何在整體物品中界定出來,必須依照下列方式來判斷:
A.
位置:該部分之相對位置關係是在整體物品的哪一個地方。
B.
大小:該部分在整體物品的相對性大小關係,一般以常識性範圍來認定。
C.
範圍:必須在物品中佔一定範圍,即所謂在一個封閉的區域內,該部分可
對應出在整體物品之相對面積比,佔整體面積比例大小。
4
)「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之形態
是由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所構成的外觀形態之設計。
因此,要符合「部分意匠」之登錄要件,並可供工業上利用之意匠物品,
可由上述
4
項來認定,如圖
2
所示,如果有一項不符合明確的認定,則可做為核
駁理由。
部分之形態
意匠之物品
位置大小範圍
(虛線部)
該部分之
用途及機能
部分意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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