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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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2.
【意匠之物品】欄位
此欄位等同於我國的「設計名稱」,部分意匠之意匠物品名稱記載方式規
定,必須是整體物品之名稱,不可以記載為「某物品之部分」。例如照相機之創
作,以其「握持部之部分」作為部分意匠欲取得意匠登錄者,如圖
10
所示,應記
載為「照相機」
9
,而不認可「照相機之握持部分」的方式來記載。這是來自於法
律的定義,將來行使權利時,即可知道要保護的是照相機而不是照相機的部分。
9
意匠登錄出願の願書及び 面等の記載の手引き,第
2
部部分意匠の表し方,頁
43
,日本特許
廳,平成
25
年。
10
 部分意匠之「意匠之物品」欄位記載圖例
3.
【意匠物品之說明】欄位
此欄位等同於我國的「物品用途」欄位,此記載有關「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
分」之用途及機能之 明。此欄位的設計跟將來權利行使是有相關的。此外,如在
【意匠之物品】欄位所記載之物品名稱,不屬於意匠法施行細則中「附表一」之
物品區分中之任何一項時,則可在此欄位記載相關內容,以助於理解該物品之使
用目的與狀態。日本也如同我國作法,如在圖面已揭露清楚,則可不用文字在此
欄位記載其物品的用途及機能。
4.
【意匠之說明】欄位
此欄位等同於我國的「設計說明」欄位,是記載以何種方法表示特定之「欲
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例如:「以實線表示之部分作為部分意匠,為欲取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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