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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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二、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一)台灣
申請專利之設計所呈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
「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始為專利法所規定之設計,
否則不得准予專利。
因此,我國部分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為物品之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
中二者或三者之結合所構成的設計之創作,而整體設計與部分設計對於「形狀、
花紋、色彩及其結合(簡稱:外觀)」之定義,並無不同,以下分別說明之:
1.
形狀,指物品所呈現三度空間之輪廓或樣子,其為物品與空間交界之周邊
領域。其形狀的形式包括以物品本身之形狀者,如車子;或是具變化外觀
之物品形狀者,如變形機器人玩具。
2.
花紋,指點、線、面或色彩所表現之裝飾構成。花紋之形式包括以平面形
式表現於物品表面者,如印染、編織、平面圖案或電腦圖像;或以浮雕形
式與立體形狀一體表現者,如輪胎花紋;或運用色塊的對比構成花紋而呈
現花紋與色彩之結合者,如彩色卡通圖案或彩色電腦圖像。
3.
色彩,係指設計外觀所呈現之色彩計畫或著色效果,亦即色彩之選取及用
色空間、位置及各色分量、比例等。其亦不得脫離所依附之物品,單獨僅
就色彩構成設計。
4.
形狀、花紋、色彩之結合,係指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為物品之形狀、花
紋、色彩或其中二者或三者之結合所構成的整體外觀之設計。
透過形狀、花紋、色彩及其結合所揭露的整體外觀之設計,以部分設計申請
專利,其圖式必須揭露具有「主張設計之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兩個部
分,且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因此申請部分設計專利,其所呈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
分」之外觀創作,大致上可分三種態樣,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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