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19

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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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
14
 部分設計之「省略視圖原則」圖例(
1
我國設計專利之圖式,原則上僅規定應備具「足夠之視圖」,在申請實務
上,申請為平面者,最少只要
1
個視圖就可達充分揭露所申請之標的,而申請為
立體者,圖式應包含立體圖,因此包含立體圖及必要之另一立體圖或六面視圖,
最少可以
2
個圖即充分表現「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所有內容,如圖
14
所示。
前視圖
立體圖(代表圖)
再者,我國對於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者,得省略部分視圖。說明
如下:
1
)各視圖間因相同或對稱之事由而省略視圖者
為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圖式所備具之視圖通常必須能揭露該設
計的各個視面,惟各視圖間因相同或對稱者,因其得以由其一視圖直接得知另一
視圖之內容,故得省略該視圖,惟必須於設計說明簡要說明之,例如:「仰視圖
與俯視圖相同,故省略仰視圖」。
2
)因其他事由而省略視圖者
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的部分視面為全然平面或厚度極薄者,為普通消費者於選
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而不具設計特徵者,該視面之視圖亦得省略之。
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請部分設計專利,其部分視圖所揭露之內容均未包含
「主張設計之部分」者,亦得省略該視圖,惟該省略事由無須於設計說明欄位特
別載明,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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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其後視圖所揭露之內容均未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者,
得省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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