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1 期 - page 3

103.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1
3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2013
年開始實施的新專利法,開放了部分設計、電腦圖像(
Icon
)及圖形化
使用者介面(
Graphic User Interface, GUI
)設計、成組物品設計等申請標的及廢
除聯合新式樣並引進衍生設計新制度,以強化設計專利之保護。為適時與國際接
軌,關於設計專利之「部分設計專利」及「衍生設計制度」係部分參酌日本意匠
法制定之,為了解兩國在設計專利制度之現況與未來發展趨勢,本刊特以「設計
專利審查實務之研究」作為本月專題,針對我國與日本在「部分設計專利」與
「衍生設計制度」之審查實務差異進行深入探討,以期能提供產業界更多元的專
利布局與更有效的申請策略應用。
國際歐、美、日、韓等國家都有部分設計的制度,而我國部分設計立法時,
日本意匠也是我國參考的對象之一,雖兩國設計專利的體制上最為接近的,但實
際審查實務運作下來,仍有諸多相異處。由劉信邦、徐嘉鴻、呂正和、魏鴻麟先
生等人合著之「我國部分設計專利與日本部分意匠專利之差異探討」,文中針對
兩國在「設計定義」、「揭露方式」、「一設計一申請」、「主張國際優先權認
可」、「修正」、「新穎性判斷」、「創作性判斷」進行分析比較,文末針對兩
國實際審查實務運作之異同加以歸納,論述精闢,極富可讀性。
我國與日本的設計專利制度,都是採「先申請原則」,故一項設計僅能授
予一項專利權。但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
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為考量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分別申請專利,
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因此,我國衍生設計制度或日本關連意匠制度都是
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申請態樣制度。由徐嘉鴻、劉信邦、
呂正和、魏鴻麟先生撰文之「我國衍生設計制度與日本關連意匠制度之差異探
討」,文中針對兩國之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制度進行審查實務之差異化
比較,並對於設計定義、揭露方式、近似的判斷等議題進行深入探討,最後再以
日本法院判例詳加分析兩國在審查實務差異與所面臨的問題,文章深入淺出,值
得一讀。
為避免特定人利用商標制度永久獨占實現功能需求之商品形狀,妨害市場競
I,II,1,2 4,5,6,7,8,9,10,11,12,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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