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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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足夠的先前知識用來填補下位概念之「屬」
與上位概念之「類」之間的漏洞。換言之,如果請求項所界定者為一上
位概念之「類」之發明,書面說明必須揭露被該發明所涵蓋之充分下位
概念之「屬」之實施例,如此才能滿足書面說明要件。以下茲舉三個美
國案例作進一步的說明:
1.
Fiers v. Revel
Fiers v. Revel
案也是一件三方競權爭議案,涉案的三方均宣稱其發
明了系爭案之編碼人類纖維組織母細胞之
B
型干擾素
DNA
(以下簡稱
B-IF DNA
49
。發明人
A
的申請案揭露了
B-IF DNA
的完整序列,以及用
來分離它的方法,發明人
B
在其申請案中揭露了分離片段
B-IF DNA
方法,以及分離用來編碼
B-IF
RNA
信使的方法,但是並未揭露完整
B-IF DNA
序列,發明人
C
在其說明書中請求該發明的概念,並說明
對揭露於英國先申請案中的
B-IF DNA
全部序列的付諸實施
50
承審法院
CAFC
在對本案做出決定之前再次肯認其在
Amgen, Inc. v.
Chugai Pharmaceutical Co.,
51
的主張:
「單獨地以基本的生物特性來界定一特定
DNA
的序列並不足
夠,⋯⋯因為一個被提及的概念不會比與僅是一種可以知悉任何具有生
物屬性物質的特性的預期來的更明確。本院認為當發明人無法得知一基
因的詳細組成或者用來取得該基因的方法,俾用來與其他物質做區分,
則概念將直到付諸實施,即,該基因被分離出來,才能實現
52
。」
最後,該承審法院做了有利於發明人
A
的判決,其認為僅說明基因
的功能而未描述其結構,並不能滿足書面說明要件,因為基因編碼的
簡併性以及結果的不可預測性,此等嚴格的認定基準是有必要的
53
49
Fiers v. Revel, 984 F.2d 1164, 1166
Fed. Cir. 1993
.
50
Fiers v. Revel, 984 F .2d at 1167.
51
927 F.2d 1200
Fed. Cir. 1991
.
52
Amgen, Inc., 927 F.2d at 1206.
53
Fiers, 984 F.2d at 1168-69.
I...,94,95,96,97,98,99,100,101,102,103 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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