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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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2.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Eli Lilly and Co.
54
本案為一件由原告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CAFC
起上訴的專利侵權訴訟案。涉案的專利之一為美國第
4,652,525
號發明
專利案,該案請求項
1
所界定的發明為一種脊椎動物胰島素
cDNA
的重
組質體,而附屬請求項
4
5
則限制在哺乳動物與人類胰島素
cDNA
,但
是在說明書僅揭露老鼠的胰島素
cDNA
序列。第一審法院認為該等請求
項缺乏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書面說明要件,判決該等請求項無效,
CAFC
支持該判決
55
從前揭本案事實可知,按照一般生物學的既有知識,脊椎動物是
哺乳動物—人類與老鼠的上位概念類屬,專利說明書既已揭露了下位
概念類屬之老鼠胰島素,如適用前述可預測技術領域的審查標準,應
已滿足書面說明要件。原告加州大學遂據此以
Utter v. Hiraga
案為引
證主張因為系爭專利說明書已適當的揭露一下位類屬(老鼠胰島素之
cDNA
),而該下位類屬係被上位類屬的哺乳動物以及脊椎動物胰島素
cDNA
所涵蓋,所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然對該等上位類屬提供了適當
的書面說明
56
但是
CAFC
不同意該等主張,該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及之發明為基因
材料,與
Utter v. Hiraga
案的機械請求項有所不同,該等基因材料係屬
不可預測之技術領域,該法院特別地指出:「
Utter
案所涉及的是範圍
受到限制的機械領域,與系爭案複雜的生化技術領域極不相同。」
57
就是說,生物化學的發明在書面說明要件的判斷上應適用較可預測技
術領域嚴格的審查標準。
基此,該法院遂判定在本案這樣一個屬不可預測技術領域之發
明,請求項所界定者為一上位概念之「類」,而說明書中卻只揭露其
中一下位概念之「屬」,實在不足以充分書面說明要件,畢竟有數以
54
119 F.3d 1559
Fed. Cir. 1997
.
55
同上註。
56
Eli Lilly, 119 F.3d at 1567-68.
57
Eli Lilly, 119 F.3d at 1568.
I...,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 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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