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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通常知識之人可以很容易的推知被該請求項所包含的顯而易知的改變。
以下茲以二個美國案例做說明:
1. In re Smythe
案
33
本案是關於一件發明人
Smythe
不服美國專利局訴願委員會維持專
利審查官不准其發明專利審定而上訴到
CCPA
(
the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
,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前身)的訴訟案。
按系爭發明為關於一種用來將一序列液體(例如血液或其他體
液)樣本傳輸至一自動分析器的裝置與方法。在該發明中各該液體樣
本被一分隔媒介(
a seqmentizing medium
)所分開,發明人於說明書
所揭露的分隔媒介為空氣或其他不會與各該液體樣本發生作用的惰性
氣體(
inert gas
)
34
。該等分隔媒介的功能是以物理方式將多數液體樣
本相互區隔開來並且清洗各樣本間的管體
35
。專利申請人在申請過程
中修正請求項,將分隔媒介從「惰性氣體」擴張至「惰性流體(
inert
fluid
)」,專利審查官依據書面說明要件駁回該等修正,因為在原始
說明書中從未提及「惰性流體」,該位審查官認為雖然「流體」一詞
可以涵蓋液體與氣體,但是在說明書中並未曾將「流體」定義為包含
「液體(
liquids
)」
36
。
CCPA
推翻該審查官的決定,該法院認為本案的爭點在於「原始
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是否已經可以清楚地向該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傳達專利申請人所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分隔媒介包含了惰性液
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專利申請人的書面說明應符合專利法第
112
條的規定
37
。
33
In re Smythe, 480 F.2d 1376, 1383
(
C.C.P.A. 1973
)
.
34
Id
, at 1377.
35
美國第
3,804,593
號專利案。
36
In re Smythe, 480 F.2d at 1378, 1382.
37
同上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