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二、要件除去原則之來源
該要件除去原則的實質意涵,從以往的判決顯示事實上一直為美國司法實
務上所適用,但是因為該原則的意義及法理被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
Gentry
Gallery, Inc. v. Berkline Corp.
案
77
再一次清楚的揭示,並進而被
Reiffin v. Microsoft
Corp.
案
78
的承審法院予以類型化成此原則,而引起諸多學者的重視,在該案中承
審法院遵循
Gentry
的見解並認為「如果系爭專利請求項省略了一個元件,而該元
件被熟悉該項技藝之人士認為就原始揭露的發明而言係屬不可或缺時,依據專利
法第
112
條的規定,該請求項應屬無效。」該法院並進而將其所引用的見解稱之
為「要件除去原則」
79
。
以下茲針對
Gentry
案的判決做進一步的說明:
Gentry
案所涉及者為美國第
5,064,244
號專利案(以下簡稱
'244
專利案)之侵權訴訟,該專利案,如下圖所
示,揭露有二個分別固定在控制台
24
二側的靠躺座
12
及
14
,用以構成一「雙靠躺
座之分段式沙發」。
77
134 F.3d 1473
(
Fed. Cir. 1998
)
.
78
1998 WL 397915
(
N.D.Cal.
)
.
79
Cynthia M. Lambert, GENTRY GALLERY AND THE 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
7 B.U. J. Sci. & Tech. L. 109, 127
(
2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