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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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承審法官在檢視系爭專利案的說明書之後表示:
1
)專利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已清楚的揭露該分隔媒介的功能是將該裝置
中的液體樣本相互分開,以及用來清洗該導管以及該流通室。該分
隔媒介在經過該供給管線與該容室時會依據其等形狀而成形,並因
此而實施將各該液體樣本分離的功能,就某種程度而言可防止任何
外力改變其體積,而這正是流體通常所具備的性質,而特定的液體
當然亦具此性質。吾人相信在系爭發明中將惰性流體做廣義的解釋
是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在讀取使用空氣或其他氣體作為分隔媒
介來分隔液體樣本後會自然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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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雖然流體是一個廣義的詞彙,包含了液體,如專利審查官所說,但
是系爭專利說明書已經清楚的向該熟悉該技術領域者傳達了該發明
中所謂的「流體」的特性正是使該分隔媒介發生作用的那些特性。
本案並非那些不可預測的案子使得申請人所揭露的空氣或其他氣體
無法向熟悉該技術領域者傳達該申請人發明了一種具有流體分隔媒
介的解析系統的訊息。例如在某些其他的案件,特別是但非必定是
化學案件,除了那些被特定列舉的下位類屬所表現出來的特性外,
其他同為下位類屬之特性則無法預測,在此情況下,熟悉該技術領
域者並無法被認定申請人所申請的專利涵蓋了該等下位概念所屬上
位概念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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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此處,在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畢申請人對該分隔媒介的
利用以及功能所做的描述後,自然而然地會有「惰性流體」這樣廣
義概念的出現,本院看不出有任何否認此等解讀的基礎。本院並不
是說「空氣或其他氣體與該液體樣本不起反應」這樣的陳述會自動
地成為一種使用「所有惰性流體」的揭露。而是,系爭說明書中對
於「該空氣或其他氣體分隔媒介的性質及功能」所做的陳述會使得
在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知人認知到系爭發明包含了廣義的「惰
性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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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Smythe, 480 F.2d at 1378, 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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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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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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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1,92,93,94,95,96,97,98,99,100 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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