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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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關於第一種情況,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及司法判決二者基本上似乎都同
意在可預測的技術領域,如果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可以合理預測或延伸至請求項
之範圍時,將可滿足該支持要件,也就是說,如果說明書僅揭露一下位概念實施
例,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支持界定上位概念發明的請求項。
但是,關於第二種情況,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雖教示有概括判斷基準:
「請求項總括的範圍應恰當,使請求項之範圍相當於說明書揭露之內容。審查
時,應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包括相關的先前技術,判斷請求項總括的範圍是
否恰當,而使請求項之範圍未超出說明書揭露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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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申請人
如果在說明書揭露其申請專利之發明包含
A
B
兩個元件,而請求項所界定之發明
僅是
A
B
,乍看之下請求項之範圍並未超出說明書之內容,不過就法理而言,申
請人所申請專利之發明仍是越界,因此對此種情況應該要有更具體的判斷基準。
至於司法判決,從前述
3
段判斷基準中似乎可以看出就是要解決該種情況,
但是該判斷基準從「專利請求項所記載之內容並未敘明解決問題不可或缺的必要
技術特徵」直接得出「該請求項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結果,似乎太過跳躍有
欠說理。
總之,不管是智慧財產局或智慧財產法院對於當發現有專利案具有前述第
二種情況之事實後,如何導出該等情況並未滿足支持要件,仍是處於曖昧不明
的狀態,本文認為此種狀態如不予有效解決,將無法阻止專利權人利用第二種
情況,即,以刪除或省略說明書中所揭露的發明的要件之方式,來獲得較該發
明為廣的權利。基此,本文認為美國判例法上發展出來的要件除去原則似乎值
得借鏡並引入。
21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行,
2013
年版,第二篇第一章第
2.4.3
節,第
2-1-31
頁。
I...,87,88,89,90,91,92,93,94,95,96 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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