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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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理解。雖然如此,本文嘗試從以下現行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以及司法判決之教
示,去尋出一些端倪。
二、支持要件之意義及規範目的
關於請求項必須受到說明書的支持—支持要件—的意義,依現行發明專利實
體審查基準的見解,係指:「要求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
露之內容為基礎,且請求項之範圍不得超出說明書揭露之內容
13
。」
再者,關於請求項必須受到說明書的支持—支持要件—的規範目的,現行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所做的教示是:「本規定之目的在於申請專利範圍中申請
專利之發明的認定,必須是申請人在申請時已認知並記載於說明書中之發明,由
於請求項為主張發明專利權範圍的基本單元,若請求項之範圍超出說明書揭露之
內容,將使得超出部分之未公開發明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剝奪公眾自由使用的利
益,進而阻礙產業發展
14
。」
在司法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此段的規範目的是:「⋯⋯由於技術思想
之本質,說明書之內容必須充分公開至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毋須過度
實驗即可實施,且說明書雖毋須涵蓋一切的描述,但必須使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
常知識者清楚了解該技術思想之重複使用及製造。換言之,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
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利用例行之實驗或分析方法,即可由說明書
揭露之內容合理預測或延伸至申請專利範圍時,即應認為已充分揭露。此外,以
文字表達技術思想雖屬不易,然要將技術思想作為客觀權利之保護範圍,於現行
法制下,仍須以文字表現,而申請專利範圍即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故其文字必須
明確、簡潔,且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以避免專利權的範圍超出發明人之技術
貢獻
15
。」
13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行,
2013
年版,第二篇第一章第
2.3.4
節,第
2-1-31
頁。
14
同前註。
15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I...,84,85,86,87,88,89,90,91,92,93 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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