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13

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13
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多數意見舉出
5
項考量,認為逆和解有造成不利競爭效果之可能性:
1
)和解契約內限制上市之條款具有對競爭造成不利影響之潛力
逆和解中專利權人所為之給付,相當於購買繼續獨家銷售其產品之權能;
專利權人此舉將產品價格固定在專利權人所決定之價位,並且在和解當事
人之間分享此獨占利益;此等思維與傳統和解契約背後的思維有所不同。
2
)此不利競爭之效果有時不具正當性
如果是傳統和解契約的思維,專利權人所為的給付應當是相對於因和解所
節省的訴訟費用,或他方其它服務的對價,而不是用以避免其專利權被宣
告無效或不侵權,並從而使專利權人免於競爭狀態。換言之,和解契約中
的對待給付是否具備正當性,有待進一步檢視。
3
)專利權人很可能有能力實現不具正當性之不利競爭效果
專利權人能夠在逆和解契約中支付高昂的金額,這本身就象徵其市場力
量,表示其可以將產品價格控制比在完全競爭市場下會有的價格更高。
4
FTC
所提起的競爭法訴訟很可能為可行的對應措施
專利權人如果在逆和解中給付高額的價金而又無法為合理的解釋,可能表
示其對自己專利能否存續也有所懷疑,亦顯示其給付是用以維持獨占性定
價;而此正是競爭法訴訟所欲解決的問題。
5
)可能被認定違反競爭法的風險並未防止逆和解產生
換言之,即使有可能遭受競爭法之追訴,對當事人而言,仍有動機締結逆
和解。面對這種現象,競爭法的立場更必須探求背後的動機,以檢視是否
確實有違背競爭法的情事。
基於此
5
點考量,多數意見認為,逆和解如果涉有高額給付且又無法說明給
付之正當性,那麼確實是有可能衍生不利競爭的效果;因此,即使原則上
吾人肯認和解契約之效益,在這種情況,亦應當給予
FTC
證明某個案中逆和
解違背競爭法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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