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17

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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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法之可能,此認定顯然不盡合理。再者,不同意見書指出,多數意見之立論基礎
在於逆和解的給付模式具有其特殊性,與一般之和解契約尚有不同,但是「當事
人成立和解以避免專利被認定無效一事,有違背競爭法之疑慮」之法律原則一旦
作成之後,卻很難將其適用限制於逆和解之類型,而可能對其他專利權人之行為
均產生影響。
伍、判決評析及影響評估
一、本案判決多數意見破除交界問題之既有處理原則
本案判決多數意見提出其對判決先例之解讀,認為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之行為
仍有以競爭法檢視之可能性。然而,如同本案不同意見書所一再表明的,對於競
爭法及專利法交界問題之處理,歷來學說及實務所建構的原則是,除專利權人有
虛偽訴訟或詐欺獲得專利權之行為,適法行使專利權之行為應不受競爭法檢視。
此原則係為平衡專利法及競爭法法制目的之調和。因此,在傳統原則下,並非所
有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之行為均不受競爭法檢視,而是說專利權人之行為首先先被
認定為逾越適法行使權利之範圍,接著方受到競爭法之檢視,進一步視其是否該
當競爭法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
因此,本文以為,在肯認專利權人有權與(潛在)侵權訴訟被告和解之前提
下,最高法院在多數意見中之見解,略過專利權適法範圍之討論,而以專利有效
性之不確定及逆和解之特性作為立論基礎,允許競爭法介入檢視和解契約之合法
性,確實形同破除上述原則。
本案多數意見書之所以做出上述之突破,理由之一在於其認為逆和解是否是
一種特殊性且具有潛在反競爭效果之和解態樣──在侵權訴訟被告未對原告有相
對損害賠償請求時,反而由原告專利權人對被告潛在侵權人為給付之和解契約,
而換取被告之不競爭,此是相當特殊的,甚至象徵其可能為某種違背競爭法的安
排。不同意見書則認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為了避免專利有效性的爭議而成立
和解,並非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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