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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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本文以為,且不論專利權人願意以高額給付和解關於專利有效性之爭議一
事,是否象徵其內心對於有效性亦具有懷疑,在如資通訊或醫藥等專利權可帶來
巨額獲利之產業,專利權人在商業考量下,願意支付相當費用以迴避失去專利權
之可能性,尚非難以想像。在
Hatch-Waxman
法案機制下,本案侵權訴訟之被告學
名藥藥廠實際上已對原告專利權之有效性提出挑戰,而該挑戰之結果將決定其得
否進入市場,因此,將學名藥藥廠放棄專利有效性挑戰之情況,解讀為不競爭,
亦非唐突。承此,本案所呈現的問題應是,如果對於專利侵權或有效性爭議之和
解,係成立於具備(潛在)競爭關係的事業之間,而和解結果導致(潛在)競爭
對手不進入市場,此行為會否被認為是反競爭行為。
然而,如前所述,對於專利有效性爭議之和解應屬尋常之和解類型,在如資
通訊等產業中,也不乏係成立於競爭對手之間,但並未引發過多之競爭法疑慮。
本文初步推想,本案之結果,應與醫藥產業及美國有
Hatch-Waxman
法案的背景有
關;逆和解潛在之反競爭效果,在本案事實中被凸顯出來。
申言之,以資通訊產業來說,以消費者眼光認為具相互替代可能性的觀
點,去界定產品間是否具備競爭關係,並依此劃定產品市場時,一市場上可能
競爭相當激烈;並且,單一產品上所涉之專利種類眾多。因此,某專利權所帶
來法律上的排他權能,對於專利權人是否能取得經濟上在該市場的獨占地位,
關聯性是較小的。但對於醫藥產品,在某一新藥仍在專利權期限內時,在疾病
治療的用藥選擇上,與之具有相互替代關係者可能較少;亦即,專利權似乎對
於專利權人取得市場上獨占地位的關聯性較大。因此,即便是相同將使(潛
在)競爭者不進入市場的逆和解模式,如果發生在醫藥產業時,對於市場競爭
的影響即可能較大。尤其,在美國
Hatch-Waxman
法案的背景下,更將專利權人
得否維持其獨占利益繫於單一專利訴訟之成敗,雙方如成立和解,對於市場之
競爭狀態應可謂有重大影響。
也就是說,本文初步認為,本案反映了在美國
Hatch-Waxman
法案的背景下,
傳統的交界問題處理原則將使得如逆和解的現象所帶來的反競爭效果無法受到抑
制,因此使得多數意見書透過先例解釋的方法使競爭法主管機關得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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