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7

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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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貳、專利法與競爭法之交界與逆向支付和解現象所呈
現之問題
關於專利法與競爭法之間的關係,是一項很古老的議題。早期,基於對於權
利權能的觀察,認為競爭法的目的在於促使市場處於完全競爭狀態,而專利法賦
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間之獨占權能以排除競爭,因此兩部法體系相互對立。然而,
近代基於對於立法政策的進一步探討,會產生不同的結論;亦即,競爭法的立法
政策,是藉由促進競爭,使市場有更多商品及服務,從而增益消費者福祉,而專
利法是藉由賦予一定期間之專屬排他權來鼓勵創新,使消費者有機會享有新商品
及服務
1
,兩部法體系實為達成相同目的之不同措施,而應可相互協調。
承接此原則,進一步的問題便是,兩部法體系應如何劃定各自界限,才能確
保處於相互立法政策皆可落實的協調狀態。何種行使專利權之行為應被認為不違
反競爭法、何者則否,而競爭法應如何檢視行使專利權之行為,方可確保其法目
的之達成而又不形成過分干預之寒蟬效應。對此,歷來學說與實務所建構的原則
是:專利權為競爭法之例外,專利權人適法行使專利權之行為,不負違背競爭法
之責任。此原則之運作重點在於解釋何謂「適法行使專利權之行為」;專利權人
之特定行為一旦落入該範圍,即毋庸擔憂競爭法體系之檢視。我國公平交易法亦
採納此原則,其第
45
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
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申言之,在此原則下,適法行使專利權之行為係範圍性地豁免於競爭法之適
用,而非經競爭法檢視後,認可其不利競爭之效果具備專利法政策之正當性。然
而,本案獨特的背景事實使此原則受到挑戰。以下先說明相關制度背景及問題。
一、美國
Hatch-Waxman
法案之機制
1984
年,為解決藥品產業欠缺研發製造學名藥之動機的現象,美國制定由
Hatch
議員及
Waxman
議員所提出之「藥價競爭及專利權期間回復法案」(
the Drug
1
在此仍須釐清,在競爭法著眼於市場狀態之基礎上,其所稱之獨占狀態,係以市場地位及市場
力量定之;亦即,在用消費者觀點界定的市場範圍處於無競爭狀態。相對地,就專利法所賦予
的權能,雖然常有稱為獨占權能者,但實為專屬排他之性質;專利權人雖可以排除他人實施專
利權內容,但未必表示其產品在相關市場上即處於無競爭狀態,他人仍可在不侵害專利權之情
況下,推出在消費者觀點中可與專利產品相競爭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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