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9

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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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決,
FDA
將根據判決內容辦理,如期間內法院未能作成判決,則
FDA
逕核准學名藥之上市。
(四)鼓勵學名藥提出
paragraph 4
聲明之誘因
根據
Hatch-Waxman
法案,第一家對新藥提出簡化上市許可申請及
paragraph 4
聲明,可自其上市開始,享有
180
天之獨家銷售期。此獨家銷售
期對於學名藥藥廠來說象徵龐大利潤,但僅有該第一個提出申請之廠商可
享有,如果其因法定事由喪失該獨家銷售期,在其之後提出學名藥上市許
可申請之廠商亦無法享有該優惠。
二、逆向支付和解所呈現的問題
由前述說明可以發現,開發新藥之藥廠能否阻止學名藥之上市,以維持就
該新藥所收取,高於完全競爭市場狀態時所可能收取的定價,並藉此獲取充分利
潤,係取決於兩者間侵權訴訟之結果。產業實務因此產生一種特殊之和解類型,
亦即一方面由新藥專利權人對被控侵權的學名藥藥廠為金錢給付,另一方面學名
藥藥廠同意在一定期間內不將其藥品上市,並同意協助推廣促銷該新藥,而雙方
合意終結侵權訴訟;此類之和解因與一般由被控侵權方給付專利權人金錢的和解
條款結構相反,因此稱為逆向支付和解(
reverse payment settlement agreement
,以
下簡稱「逆和解」)。
逆和解的獨特和解條款,引發其是否違背競爭法之疑慮。一方面,如無逆
和解存在,而學名藥藥廠順利藉由其對新藥專利權之挑戰而將其學名藥上市,則
藥品價格將因新藥與學名藥之競爭而下降,則新藥專利權人之利潤減少,全民可
共享用藥成本下降之利益。但逆和解終結開發新藥之藥廠與學名藥藥廠之侵權訴
訟,並使學名藥藥廠同意不進入市場,新藥專利權人藉此獨占狀態維持其相對較
高的藥品價格,再將此利潤──對全民來說即為用藥成本下降之利益──由和解
當事人共享。在(潛在)競爭對手之間,協議由一方支付他方對價,而使後者不
與前者競爭,有構成聯合行為而違反競爭法之嫌疑。此外,
Hatch-Waxman
法案的
機制環繞著使學名藥能儘早上市的核心思維,亦即藉由學名藥與新藥之競爭,使
藥品價格下降,因此,其立法目的能否實現,繫於競爭關係是否存在;逆和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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