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15

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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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肆、法院見解歧異之癥結點
由前述之介紹,可將本案呈現之癥結點試論如下。
一、關於對於行使專利權行為,競爭法得加檢視之範圍
多數意見見解認為逆和解仍應受到競爭法檢視,理由之一在於不能確定專利
權是否確實有效。申言之,傳統學說的方法論在於界定系爭行為是否落入「適法
行使專利權行為」之範圍,並藉此判斷其是否豁免於競爭法檢視;但多數意見認
為,在專利權有效性本身不能確定的情形下,只因為一個行為在概念上是專利權
人可為者,便因此認為其不受競爭法之檢視,這樣的方法論有所不當,而是應該
讓競爭法可以對該行為加以檢視,以確認該行為反競爭效果的正當性。而這個使
競爭法可以介入加以檢視的機會,便是其所謂「由專利法及競爭法來共同形塑專
利權獨占效果不負競爭法責任的豁免範圍」。
對此,不同意見書則認為,對於會被認定構成違背競爭法的行為,專利權
人卻可以從事而毋庸擔心構成競爭法之違反,正是因為其立足於專利法所賦予之
專屬排他權能;因此,縱然允許競爭法對於某項專利權人行為進行檢視,對於該
行為之適法性實際上仍然是要回歸判斷何謂專利權適法行為範圍的問題上──亦
即,仍是專利法層面的問題。因此,傳統學說之論點並無不當。
再者,對於多數意見提出逆和解有其特殊性、幾乎均見於醫藥品專利領域
之論點,不同意見書亦加反對。其指出,在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與潛在侵權方
成立和解,由前者對後者為給付,以使後者放棄對於專利權有效性之爭執,這
在專利訴訟中其實是很常見的和解型態;與其說此種和解類型之產生係與
Hatch-
Waxman
法案息息相關而相當獨特,不如說其一般來說是私法性質而可能不為人
所知,是因為
Hatch-Waxman
法案才受到注目。
延續下來,對於多數意見提出
Hatch-Waxman
法案之架構在於以促進競爭降低
藥價、逆和解之現象可能使此立法目的無法達成之論點,不同意見書則指出,任
何法制皆不應不計代價地遂行其立法目的;多數意見之見解僅提出泛泛的「促進
競爭」之原則,便以之為基礎,打破長久以來對於專利權與競爭法交界議題之處
理原則,不免令人有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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