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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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除權能。而在本案中,
Hatch-Waxman
法案
paragraph 4
聲明所引發之訴訟正是針對
專利權有效性之挑戰,但此挑戰因為逆和解而終結,而逆和解又是不尋常的和解
模式,並且有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果。在這種背景下,最高法院認為,對於和解是
否違背競爭法的問題,不能夠僅以專利法政策為基準來審酌和解契約之反競爭效
果,而是應該訴諸專利及反競爭之政策來共同決定專利獨占權及不受競爭法檢視
之範圍。
換言之,多數意見之見解應是認為,考量到專利權的有效性實際上並不能確
定,對於一個不尋常且可能有反競爭效果的逆和解,不能僅僅因為「專利權人可
為和解」一事,便忽略該行為可能存在的反競爭效果,而是應該讓競爭法介入予
以檢視。多數意見進一步指出,在一般侵權訴訟中,雙方以低於原告請求損害賠
償之額度成立和解,是很平常之現象;而如果被告對原告亦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
反訴,則雙方成立和解時,確實亦有可能產生由本訴原告對本訴被告為給付之情
形。但在逆和解中,本訴被告並無任何請求損害賠償之反訴存在,而僅僅是獲取
原告之給付,而放棄其與原告競爭之機會,這便是其與一般和解契約不同之處。
多數意見並援引判決先例來支持其見解。其指出,即令是專利相關之和解契
約,也是有可能被認定違背競爭法的,法院未必會先審酌該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
所賦予權利人之行為範圍。
此外,多數意見亦指出,
Hatch-Waxman
法案的立法政策便在於促進競爭並鼓
勵學名藥藥廠挑戰新藥相關專利之有效性,從而使學名藥得以進入市場,降低藥
價;由此立法政策來看,巡迴上訴法院之見解是否允當,便值得考量。
2.
和解之議題
在和解之議題方面,巡迴上訴法院認為,依據一般法律原則,應認可以和解
來終結雙方當事人爭端;對於逆和解進行競爭法的檢視,可能會形同要求當事人
繼續其訴訟,而造成無謂的資源耗損。
對此,多數意見則表示其認同和解對於定紛止爭、節省資源之價值,但在本
案,不能因此即認為逆和解便免受競爭法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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