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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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壹、前言
在醫藥品產業,新藥象徵著龐大的研發投入,不只是研製新藥本身所要耗
費的資源,亦有人體試驗的成本;此外,對開發新藥之藥廠來說,一個成功的新
藥背後往往有許多研發失敗的計畫,在成本攤提的概念下,必須要能夠自新藥獲
取充分的利益,才能確保持續經營以及後續研發投入。也因此,開發新藥之藥廠
均十分重視專利權之保護,並期望藉專利權所象徵一定期間排他權能來確保其利
潤,使得尚在專利權期間內的新藥價格往往較高。
相對於此,使大眾能夠以可負擔之價格取得必要用藥,對於任何一個社會
都是重要的,也是社會安全的重要議題之一;從而,促使學名藥能夠儘早進入市
場,藉由競爭機制降低藥價,成為制衡高價新藥的策略。
在此背景下,藥品專利相關制度成為不同政策目的的拉鋸戰場,並且衍生對
於專利制度之討論;部分議題固然只關涉藥品專利,如醫藥品專利權期間延長、
專利連結與資料專屬權等,但亦有部分議題可能對整體專利制度皆有影響,我
國對於強制授權之實踐所引發之討論即屬一例。本案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Actavis, Inc.
,係在美國
Hatch-Waxman
法案建構學名藥快速上市,及由新藥專利權
人對學名藥藥廠提起侵權訴訟,以即早確認專利權有效性及侵權爭議等相關機制
的背景下,對於由新藥專利權人支付學名藥藥廠金額以使後者同意終結訴訟之和
解契約,是否違背競爭法之討論。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不只是檢視了如何認定專
利權的專屬排他權可以在何種範圍內豁免於競爭法檢視之問題,也討論了在侵權
訴訟中進行和解是否為專利權人之固有權能、從而落入前述豁免範圍內。而對於
如何界分專利權專屬排他權能與競爭法之關係,本案最終判決之見解與傳統學說
不同,本文因此介紹最高法院對本案之多數意見及不同意見,並試圖加以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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