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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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現象顯然對
Hatch-Waxman
法案立法目的之實現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專利權人與侵權訴訟之被告達成和解,以終結訴訟,此行為應是
其專利權適法範圍內所可為者。如認為在此前提之下尚須檢視和解契約對於競爭
可能造成之效果,是否表示專利權人與侵權訴訟之被告得否和解,須取決於和解
條款之內容?進一步來說,如果和解契約條款有違背競爭法之疑慮,是否表示當
事人間因此不得和解,而必須遂行訴訟程序直至終結?此是否又有違鼓勵訴訟外
爭端解決機制之法律原則?又如專利權人尚未提起侵權訴訟,而是與潛在侵權行
為人為此類型之和解,或是於其他背景時──毋庸考慮
Hatch-Waxman
法案立法政
策──為此類型之和解,又應如何評價?
參、美國最高法院於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Actavis, Inc.
之見解
一、本案事實背景
本案源自
Solvay Pharmaceuticals
Solvay
)公司於
1999
年向
FDA
提出
AndroGel
之新藥上市許可申請,經
FDA
2000
年核准,該公司並於
2003
年獲得與
AndroGel
相關之專利,並將此情事向
FDA
揭示。
2003
年,學名藥藥廠
Ac t avi s , Inc .
Ac t avi s
)與
Paddock Labor tor i es
Paddock
)先後依循
Hatch-Waxman
法案所建構的簡化途徑,提出
AndroGel
之學
名藥的上市許可申請,並提出
paragraph 4
之不侵權聲明,亦即主張
Solvay
公司之
專利無效且其學名藥並未構成對
AndroGel
相關專利之侵權。
Solvay
公司即以兩間
學名藥藥廠為被告提出侵權訴訟
2
;因訴訟進行超過
30
個月,
FDA
便准許
Actavis
司之學名藥上市許可申請。
不過,在
2006
年,前揭公司就該侵權訴訟達成和解。該和解之內容,以
Actavis
公司為例,其同意在
2015
8
31
日之前不會將其學名藥上市,除非有別
2
此時另有
Par Pharmaceuticals
公司,雖未提出學名藥申請,但與
Paddock
公司協議分擔其訴訟
費用,而由後者分享其學名藥上市之利潤,因此該公司亦參與後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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