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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現象顯然對
Hatch-Waxman
法案立法目的之實現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專利權人與侵權訴訟之被告達成和解,以終結訴訟,此行為應是
其專利權適法範圍內所可為者。如認為在此前提之下尚須檢視和解契約對於競爭
可能造成之效果,是否表示專利權人與侵權訴訟之被告得否和解,須取決於和解
條款之內容?進一步來說,如果和解契約條款有違背競爭法之疑慮,是否表示當
事人間因此不得和解,而必須遂行訴訟程序直至終結?此是否又有違鼓勵訴訟外
爭端解決機制之法律原則?又如專利權人尚未提起侵權訴訟,而是與潛在侵權行
為人為此類型之和解,或是於其他背景時──毋庸考慮
Hatch-Waxman
法案立法政
策──為此類型之和解,又應如何評價?
參、美國最高法院於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Actavis, Inc.
之見解
一、本案事實背景
本案源自
Solvay Pharmaceuticals
(
Solvay
)公司於
1999
年向
FDA
提出
AndroGel
之新藥上市許可申請,經
FDA
於
2000
年核准,該公司並於
2003
年獲得與
AndroGel
相關之專利,並將此情事向
FDA
揭示。
2003
年,學名藥藥廠
Ac t avi s , Inc .
(
Ac t avi s
)與
Paddock Labor tor i es
(
Paddock
)先後依循
Hatch-Waxman
法案所建構的簡化途徑,提出
AndroGel
之學
名藥的上市許可申請,並提出
paragraph 4
之不侵權聲明,亦即主張
Solvay
公司之
專利無效且其學名藥並未構成對
AndroGel
相關專利之侵權。
Solvay
公司即以兩間
學名藥藥廠為被告提出侵權訴訟
2
;因訴訟進行超過
30
個月,
FDA
便准許
Actavis
公
司之學名藥上市許可申請。
不過,在
2006
年,前揭公司就該侵權訴訟達成和解。該和解之內容,以
Actavis
公司為例,其同意在
2015
年
8
月
31
日之前不會將其學名藥上市,除非有別
2
此時另有
Par Pharmaceuticals
公司,雖未提出學名藥申請,但與
Paddock
公司協議分擔其訴訟
費用,而由後者分享其學名藥上市之利潤,因此該公司亦參與後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