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0 期 - pag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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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0
本月專題
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3.
競爭法之檢驗原則
延續認同逆和解可受競爭法檢驗之意見,多數意見進一步表示,此檢驗原則
應是合理原則(
rule of reason
)。申言之,
FTC
主張逆和解是否合於競爭法之檢
視標準,應採取推定違法(
presumptively illegal
)之原則,從而應由被告(逆和
解契約參與者)來提出其行為具有促進競爭效益的實證。對此,最高法院認為,
依據其判決先例,只有在「即使是對於經濟學只有最基本理解的人也能認定系爭
舉措對於消費者與市場有不利競爭效果」時,法院才會認為採取推定違法原則是
適宜的;然而,根據前述幾點考量可以知道,逆和解是否會有不利競爭效果,仍
然取決於許多因素的審酌,因此適宜的檢驗原則應是合理原則,舉證責任仍在
FTC
上。
最高法院最終判決本案發回。
三、不同意見書之見解
相對於多數意見之論點,不同意見書則遵守傳統學說見解,認為專利權所造
成之獨占現象是競爭法所例外容許的;除非有虛偽訴訟或涉及以詐欺取得之專利
權,否則適法行使專利權之行為不違反競爭法。此外,依據判決先例,法院從未
認為限制競爭者挑戰專利之有效性會構成競爭法之違反;而專利訴訟之和解,縱
使和解條款含有明顯違反競爭法之條款(如價格控制、限制銷售區域),通常也
不會被認為違反競爭法。
因此,根據傳統學說見解,本案既無涉及虛偽訴訟或詐欺取得專利權,問題
只在於專利權人之和解是否為適法行使專利權之行為,而此是毋庸置疑的,權利
人既有提起侵權訴訟之權能,亦有終結訴訟之權能。而對於專利權人進行和解之
權能既加肯認,即應毋庸討論競爭法之問題。此外,不同意見書進一步指出多數
意見有欠周延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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