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93

93
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被否准或被撤銷)
11
,而違反後者的法律效果則僅是所為的解釋可能不妥適,
但並不會涉及權利的存在與否。基此,前二者之規定應更值得重視,惟相對而
言,在我國實務的操作上,如何判斷請求項是否受到說明書的支持似乎出現較多
的問題
12
,因而本文將以此作為論述的主題。
首先,本文在第貳章先探究「申請專利範圍的各請求項必須為專利說明書所
支持(以下將簡稱為支持要件)」之基本概念,例如其意義、立法目的等,然後
說明目前實務上之見解以及操作,並指出該等見解與實務所未能解決之問題。第
參章則是引介美國法上解決前述問題的模式,在引介時係先對美國法上請求項與
書面說明要件關係之做一簡要說明,接著是對從該國實務上發展出來的「要件除
去原則」做深入之探究,包括其意義、案例以及相關批評。第肆章則是對我國是
否適用該「要件除去原則」提出說明與建議。第伍章為本文之結論。
貳、支持要件的基本概念及問題之提出
為使讀者對本文所探討的主題能夠更為理解,筆者首先係以「支持要件」的
立法沿革做為起點,接著再說明其意義、立法目的以及我國相關的實務操作。
一、支持要件之立法沿革
按本文所謂的「支持要件」係規定於現行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後段,該段內
容是民國九十二年修正專利法時所增訂,當時規定在第
26
條第
3
項後段,增訂該
段的理由為:「⋯⋯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並未能充分顯示申請專利
範圍應如何記載之精神,爰參考日本特許法第
36
條、歐洲專利公約第
84
條及大陸
地區專利法第
26
條,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
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等文字,明定於第三
項。」不過,從前述立法理由中實在無法理解為何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內容
要 做如此的規範,也就是說,該段之立法目的並無法從其增訂理由中得到充分的
11
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2
條第
1
項。
12
蘇靜雅,「美國專利法上書面說明要件之探討—由產業及技術領域區別適用觀點切入」,國立交
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2
7
月。
I...,83,84,85,86,87,88,89,90,91,92 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42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