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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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壹、前言
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時,必須備齊二個重要文件,其一是
說明書,另一是申請專利範圍
1
。因為說明書係用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
,而這正是達
成專利法立法目的之主要手段
3
。申請專利範圍則是用來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
4
專利排他權的範圍即以此為準
5
。進一步的說,專利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在專利
制度的實施上分別有其不同之功能與地位,都是申請發明專利時必要的文件,但
是二者之間是相互獨立,還是要有一定的關係呢?如果是有關係,那是什麼樣的
關係,而這個關係如果不存在,又會發生何種結果,這些都是值得吾人去做深入
的探究。
關於這些問題,似乎可以從我國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項後段以及第
58
4
項後段之規定得到一部分答案。首先,專利法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記載
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發明之內
容,並可據以實施,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將此規定定位為「據以實現要件」
6
而此處所謂的申請專利之發明即是指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所記載之發明
7
,此即
為專利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的第一層關係。除此之外,專利法又規定申請專利
範圍中的各請求項
8
必須為專利說明書所支持
9
,本文將此規定稱為支持要件,此則
為專利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的第二層關係。再者,專利法復規定在解釋申請專
利範圍時如果發生疑問,解釋者得審酌說明書
10
,這是專利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的第三層關係。就法律效果而言,違反前二者的法律效果是該等請求項不能存在
1
專利法第
25
條第
1
項。
2
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
3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行,
2013
年版,第二篇第一章,第
2-1-1
頁。
4
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
5
專利法第
58
條第
4
項前段。
6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行,
2013
年版,第二篇第一章第
1.3.1
節,第
2-1-14
頁。
7
同上註,第
2-1-17
頁。
8
依據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的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得包括一項以上的請求項,而依據發明專利
實體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
2-1-10
11
頁所載,請求項係用於記載申請人認為是界定申請
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且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權等的基本單
元(
basic unit
)。
9
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後段。
10
專利法第
58
條第
4
項後段。
I...,82,83,84,85,86,87,88,89,90,91 93,94,95,96,97,98,99,100,101,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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