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85

85
本月專題
從美國圖像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引證前案
1
引證前案
2
申請案
16
 非顯而易見性判斷之圖例
FIG.1
FIG.2
七、小結
在審查實務中,對於「設計之定義」在設計名稱的記載上一定要符合可應用
「製品」規定,且這「製品」是具有與
Icons
GUI
具有互動性或操作性之關係存
在;對於「揭露要件之判斷」則要明確揭露所應用之「製品」,且明確充分區隔
「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對於「單一性之判斷」須依三個
步驟之判斷方式進行審查;對於「修正之判斷」則強調應實質判斷其是否為申請
時之設計所能直接得知的內容;對於「新穎性之判斷」則是以「一般觀察者」的
觀點來觀看這設計的整體外觀是否能與任何單一先前技藝區別出差異;對於「非
顯而易見性之判斷」,則要求第二個輔助前案是可來教導證明若加上第一個引證
是會變成顯而易見性。
在美國圖像設計專利的審查實務中,許多審查方式都是從法院的判法例而
來,現今仍不斷調整修正
MPEP
的作法,許多的審查判斷方式仍不斷的演進中,
我國審查人員若能多方了解及充分接收新知將有助於審查品質的提升。
I...,75,76,77,78,79,80,81,82,83,84 86,87,88,89,90,91,92,93,94,95,...142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