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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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部分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引證前案
1
引證前案
2
申請案
具有相關性技藝領域,因為它們都是食用時會使用。
相對於美國非顯而易見性之判斷,我國稱之為創作性判斷,較不同
的差異是我國在判斷創作性時,並不限定相同或類似技藝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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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顯而易見性之判斷(
1
(二)案例二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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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右圖為申請案電源連接頭,審查人員會以左圖引證前
1
之電源連接頭本體及中間圖引證前案
2
電源接線部之組合證據,認為
申請案是以兩者簡易組合方式設計,被視為顯而易見性,不符合專利要
件。比對時須選定一個主要比對之引證前案,並以第二引證前案來說明
該差異為何為顯而易見。
I...,44,45,46,47,48,49,50,51,52,53 55,56,57,58,59,60,61,62,63,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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