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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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部分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引證前案(
1
引證前案(
2
申請案
54
 非顯而易見性之判斷(
2
(三)案例三
如圖
55
所示,申請案
1
2
分別為主張多個分離部分區域之設計,在
審查時,雖可結合多個引證前案以顯而易見性核駁,但對於比對引證方
式,目前
USPTO
審查人員有存在不同見解,一派認為兩個「主張設計
之部分」之區域是相對分開部分,它們相對位置關係是根據圖式揭示而
來,是有其意義,所以其相對位置關係之虛線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必須參考。但另一些派則認為它們之間的相對配置關係不可以參考,因
為將它們間隔的部分是虛線,是「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所以它們相對
位置是不需要被參考。
因此
USPTO
審查人員可能會在一個引證前案裡面找到所有分開的部
分,或可能找到很多引證前案之部分證據,將它挑出來再結合,以顯而
易見性核駁申請案,所以要以那一種作法目前由
USPTO
審查人員自行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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