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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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部分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先前技藝(扣件之部分)
申請案(扣件之部分)
(二)案例二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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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左圖先前技藝主張後面套環部件,右圖申請案主張中間
套環部件,兩者的線條長短都完全一樣,只是主張不同位置,
USPTO
查人員在判斷時,若這套環部件在設計上可任意擺在不同位置上,在這情
況下,由於它們外觀完全相同,可以不具新穎性核駁,另外它們屬相關的
技藝領域,也可同時用顯而易見性核駁,以做為另一個備用條文。
此外,有關部分設計之「位置、大小、造形比例」並不會影響判
斷方式,因為當審查人員要用引證前案時,前案所主張範圍之位置或環
境,跟核駁這申請案所主張範圍之位置或環境是沒有關係,美國採用是
揭露要件,只要前案有揭露相同的外觀,就可以不具新穎性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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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穎性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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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三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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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左圖為先前技藝遊樂器,右圖為申請案遊樂器,這兩
個設計在造形元素之排列方式都略有差異,
USPTO
審查人員認為這二個
設計在實質上是近似,對一般觀察者而言,實質上也是大部分相同,因
此判斷新穎性時,原則上僅須考慮有主張設計的實線部分;因其二者實
線完全相同,故申請案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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