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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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部分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先前技藝
申請案
關於美國在判斷新穎性時,並無受限於相同或近似物品領域;因
其二者之實線完全相同,故喪失新穎性。而我國在判斷新穎性時,申請
案物品之認定是以實線為主,虛線所繪製之物品則得界定其領域;故申
請案之物品為「汽車大燈」,與前案之「汽車大燈」屬相同之物品,故
申請案喪失新穎性。而日本在判斷新穎性時,申請案之物品認定為實線
加虛線所構成之「汽車」,與前案之「汽車大燈」非屬相同或近似之物
品,故申請案未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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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穎性之判斷(
6
七、非顯而易見性之判斷
依美國專利法第
171
條規定第
2
項規定,設計專利必須符合第
103
條「非顯而
易見性(
Non-Obviousness
)」之法定要件。
(一)案例一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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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右圖為申請案瓶子之設計,審查人員會以左圖引證前
1
及中間圖引證前案
2
之組合證據,認為申請案是以簡易比例變更方式
所產生之設計,被視為顯而易見性,不符合專利要件。
此外,必須提醒非顯而易見性之判斷,其引證的兩個前案都必須是
屬相同或類似領域(
analogous arts
),例如申請案是飲料用的瓶子,而審
查人員如找到先前技藝是有關餐具之容器當引證前案,則可以視為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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