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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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部分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先前技藝(汽車之部分)
設計申請案(汽車玩具之部分)
47
 新穎性之判斷(
1
六、新穎性之判斷
依美國專利法第
171
條規定,要取得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其設計須具備「新
穎的」,並且依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設計專利必須符合第
102
條「新穎性」之法
定要件。因此,新穎性之判斷是以「一般觀察者(
average observer
)」的觀點來
觀看這設計的整體外觀是否能與任何單一先前技藝區別出差異。
(一)案例一
如圖
47
所示,左圖為具有相同外觀之先前技藝「汽車之部分」,右
圖為申請案「汽車玩具之部分」。此案例雖兩者分屬不同物品領域,但
所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外觀完全相同,意指該設計與先前技藝兩者間被認
定其所有重要部分相同時(
identical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則屬可預見
者。因此,
USPTO
審查人員在判斷新穎性時,並不限定物品領域,只要
外觀完全相同,申請案將會以不具新穎性核駁。但相同案例,對我國與
日本而言,雖兩者外觀完全相同,但應必須限定於相同或近似之物品,
故汽車玩具與汽車為不同物品,不可以不具新穎性核駁,只能以「直接
轉用」先前技藝之手法的理由,以不具創作性核駁。
此外,美國設計專利是保護「應用於物品之設計」,而非「物品本
身之設計」,因此在侵權認定上亦未侷限於相同或近似物品;例如,與
「汽車」設計專利相同外觀之「玩具汽車」將構成侵權。
立體圖(代表圖)
立體圖(代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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