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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散布權之適用
103.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1
處理較為適當,亦即,著作財產權人在這類「保留光碟所有權」之案件,並未
透過散布權之行使而耗盡其權利,故不適用權利耗盡理論,讓著作利用人明確
避免購買此類「保留光碟所有權」之影音光碟。若是由民法動產善意取得的角
度出發,即令上述情形對著作財產權人有利,但仍有可能無法避免產生社會大眾
透過適當之交易安排,有機會創造一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第一次銷售,但利用人
屬於民法善意受讓之第三人,而得合法販售
13
。
依第
59
條之
1
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
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限於所有權之人,始得以移轉所有
權之方式散布該重製物,如非所有人,其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合法占有之
合法重製物,著作財產權人可否主張散布權?例如,甲購入自乙著作權人發行之
影片光碟一片,事後借給丙,丙擅自將該影片於網路上拍賣,並由第三人買入,
由於丙不是該光碟之所有權人,不符合上述規定,乙著作權人似可向丙主張散布
權?按著作權人一旦販售其著作物,其散布權即耗盡,不得對該著作物後續之販
售,主張散布權,上述情形,乙販售其發行之影音光碟後,散布權即已耗盡,不
得再向丙主張散布權,之所以產生上述疑義,係因現行規定就權利耗盡係以「物
之所有人」概念為中心所致。惟參考歐盟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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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耗盡」係指著作原件
或其重製物經權利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後,權利人對該物不得主張散布
權,即不會產生適用之疑義。
散布權耗盡是散布權之限制,而散布權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式向公眾提供著
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之專有權利。通過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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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著作,雖然在他人之電腦
或載體形成著作重製物,但公開傳輸本身不涉及有體著作物的移轉,不屬於散布
權之範疇,自無散布權耗盡的適用。因此,消費者向權利人付費下載電子書內容
(
content
)於特定之閱讀器,係根據與權利人之授權契約,提供下載數位內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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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實務見解之研究」,第
199
頁,
2012
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
託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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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資訊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協調指令第
4
條第
2
項-區域耗盡原則
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散布權不會在「歐盟」境內耗盡,但當該著作物「在歐盟境內」首次銷
售後或所有權移轉係權利人所為或經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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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
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