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1 期 - pag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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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散布權之適用
103.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1
耗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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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法達成協議,爰明文規定任由各國自行決定最適當之規定。
散布權耗盡適用之著作重製物,必須是「合法重製物」,非屬權利人授權
製作之重製物(盜版品)固不屬「合法重製物」,即違反後述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輸入之重製物(所輸入者係正版品),亦非屬「合法重製物」,無散布權
耗盡之適用
10
,其次所稱「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係指取得經著作權人
行使其散布權後,提供於市場流通之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情形(繼受取得),
始有耗盡原則之適用,即使合法重製物,如著作財產權人未授權以銷售(移轉
所有權)方式向公眾提供,他人擅自提供銷售,仍構成散布權之侵害。實務
上,發行商提供出租版供業者出租,並保留所有權,業者將之讓售,是否有散
布權耗盡之適用?所稱封面標示有「出租專用」之影音光碟,一般係指其著作
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發行商)將該等影音光碟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
移轉「占有」予簽約之出租店。故一般消費者在市面上購買到此等標示為「出
租專用」光碟,因並未取得該光碟之「所有權」,故亦不會有本法第
59
條之
1
「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原則上是不能拿出來網拍的
11
。智慧財產法院之判
決亦以:店家販售未取得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之光碟,購買者明知店家無處
分該光碟之權利,無善意受讓規定之適用,故未合法取得光碟之所有權,亦無
從主張適用散布權耗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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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上述案例,既然涉及耗盡理論,即應由此角度進行
9
WCT
6
條關於散布權規定:「(
1
)文學及藝術著作之著作人應享有授權以出售或其他轉讓所
有權之方式對公眾提供其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之專有權利。(
2
)本條約之規定不影響締約各
方得自由決定於著作人授權下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首次出售或為其他所有權轉讓以後,對第
1
)項所定權利之耗盡之條件 。」
WPPT
8
條關於表演人之散布權規定及第
12
條關於錄音
物製作人之散布權,均有類似規定,委由各國自行決定耗盡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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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
3,
編號三,「一、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所輸入之重製物,依法務部八十四年五月四日法
84
)律決
10127
號函、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
84
)內著字第
8408800
號函,均認此
等重製物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非屬「合法重製物」。二、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合法重製物」
不包括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授權而輸入之重製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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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電子郵件
971016D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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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6
號民事判決:「系爭光碟外盒外觀或光碟上均有載明有
『出租專用,嚴禁轉售』、『定點出租專用,嚴禁轉讓』、『本標示專為簽約店出租光碟使用』等
字樣,且光碟上印有店家識別條碼以便查該
DVD
影音光碟係配屬於何店家,該條碼均遭刮除
等情,有光碟及盒子照片影本在卷為憑(附於偵查卷),則被上訴人對於扣案光碟均屬出租專
用版本,為與上訴人簽約之不詳店家所輾轉流出,出賣人並無合法讓與扣案光碟之權利,當知
之甚明。準此,被上訴人二人既明知系爭光碟係出租專用版,則原持有光碟之出租店並無該光
碟之所有權,自無處分該光碟之權利,從而,被上訴人輾轉取得該光碟,即無民法第
801
條、
948
條善意受讓規定之適用,故未合法取得扣案光碟之所有權,亦無從主張適用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取得散布權。從而,被上訴人將扣案光碟予以公開陳列販售,主觀上即有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縱使非屬故意侵權,亦難解其過失責任。被上訴人辯稱其所購買之光碟
均為正版光碟而有販售權云云,自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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