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1 期 - page 3

103.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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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時代變遷,科技的與時俱進,促使著作物的形式更為多元,流通散布的形
式亦趨多變,著作物的載體也從最原始的印刷品轉變為無形的電子檔案,而電
子商務的普及更加速著作物的流通,亦衍生了不少不同以往的議題,著作權與
大眾生活息息相關,其中散布權尤為重要,有鑑於此,本刊特以「散布權」作
為本月專題,針對散布權的各項議題予以探討,期能為各界參考。
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之初並未賦予著作權人散布權此項權利,為調和國際法
制,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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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賦予著作權人散布權,並配合增訂散布權耗盡之規定。由楊海平
先生所撰寫之「散布權之適用」,文中首先釐清散布行為與散布權之不同,接
著並介紹散布權之限制、散布權耗盡、美國著作權法之散布權相關規定,並於
文末提出相關檢討。文章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多數人皆有類似的經驗,隨著時代潮流的變化,原來喜愛的音樂卡帶、光
碟或者軟體已不合潮流,一旦不需要,可以到二手商店轉賣,然而進入數位
時代,著作物已無實體物,是否也可以遵循相同的模式,一旦不在需要,消費
者是否可將已購得的數位專輯轉賣?由施偉仁先生所著之「數位二手著作的春
天?從美國
ReDigi
與歐盟
UsedSoft
案談起」,文中透過分析美國
ReDigi
案與歐盟
UsedSoft
案,探討數位著作是否適用於第一次銷售原則,我國實務上雖未見爭
議案件,然透過美國與歐盟針對相關議題的最新判決,期能作為我國未來處理
數位著作相關議題之參考,文章實用性高,亦相當值得參考。
專利權藥廠與學名藥廠的智慧權攻防,向來為熱門議題。專利權藥廠為了
延長其專屬權利期間,增加其競爭優勢,除可用專利權、逆向支付等形式排除
競爭外,另外,提起「仿單著作權」侵權訴訟亦為另一項訴訟攻防,由於著作
權之保障期間為終身加五十年,相較於發明專利之保障期間長,因此國內外的
藥商無不以此方式,試圖展延專利保護期間;然而在藥品仿單受著作權保護與
藥政管理之公眾利益間如何衡平,實為值得討論之議題。由林利芝教授為文之
「從
SmithKline Beecham Consumer Healthcare, L.P. v. Watson Pharms., Inc.
案探
I,II,1,2 4,5,6,7,8,9,10,11,12,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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