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1 期 - pag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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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散布權之適用
103.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1
參、散布權之限制
為了調和著作人之散布權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之物權,著作權法也配
合訂定了散布權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於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散布權耗盡理論,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著作物之散
布權,於第一次向公眾出售或因其他原因移轉所有權予他人時(例如贈與、拍賣
等)即耗盡,此時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自行出售、出租或為其它之所有權讓與
行為,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對其主張散布權
6
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於其重製物第一次被銷售後就耗盡,不能再主張散布權。
惟著作權人的散布權仍然存在,僅是對於移轉所有權之著作原件或特定的著作重
製物不得主張散布權,其對未經其移轉所有權的著作重製物,或非經其授權而製
造或進入市場流通的著作重製物,仍得主張散布權
7
散布權耗盡理論之權利耗盡,有國內耗盡、國際耗盡及區域耗盡。所謂國
內耗盡,指著作權人同意製造之著作重製物在國內第一次銷售後,該著作重製物
散布權在國內即為耗盡,但若第一次銷售於國外,則不發生散布權耗盡。而國際
耗盡,則指經著作權人製造之著作重製物,不論該重製物第一銷售之地點為國內
或國外,該著作重製物之散布權均耗盡。在此兩者之間,尚存在著中間類型,即
所謂區域耗盡,為歐盟國家所採用,即著作重製物在歐盟市場合法流通後,該
著作重製物之散布權在歐盟區域內耗盡,但在區域外不耗盡
8
。「世界智慧財產
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簡稱
WCT
)」及「世界智慧財產
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
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簡稱
WPPT
)」等二項國際條約,明文要求會員國必須賦予著作人、表演人及錄音物
製作人出租權、散布權,至於耗盡原則,由於究應採國際耗盡、區域耗盡或國內
6
同註
4
,頁
608
7
章忠信,【新著作權法「散布權」相關規定之檢討,
14
】(著作權筆記
org/paper.htm
)。
8
蔡明誠,「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法制之研究」,
32-33
頁,
2007
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報告。
I...,II,1,2,3,4,5,6,7,8 10,11,12,13,14,15,16,17,18,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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