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1 期 - page 7

7
本月專題
散布權之適用
103.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1
或其合法重製物為耗盡之對象,復參考國際公約或外國立法例
1
,散布
權的對象均係「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是散布權所散布之客體,應為
「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非本條文所稱之「著作」。智慧局
103
4
30
日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將散布權之客體修正為著作原
件或重製物,於修正草案第
33
條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
式散布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權利。
二、散布權係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非以移轉所有權方式的散布,如出
租、出借,非屬散布權效力所及。至於出租權,則於著作權法第
29
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第
1
項)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第
2
項)」,另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出借權」,惟如明知
為盜版物而予以出借,則擬制的視為侵害著作權
2
三、散布權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向公眾提供著作原件或重製物,須對公眾
為之,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
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此,書店
販售小說、於網路上拍賣影片
DVD
,均屬之,惟如購買之
20
DVD
,不
論是正版或盜版,私下贈送給一個好朋友,雖屬移轉所有權之方式,由
於非對公眾為之,仍不屬散布權之行為。
四、散布權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向公眾提供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只須其程
度足以達「使公眾可取得」之情況即可,並不以現實交付為必要
3
,市場
1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著作權條約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文學與藝術著作的著作人應享有將其著作
原件或重製物授權他人以銷售或其他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提供予公眾的專屬權利。「世界智慧財
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第
8
條關於表演人之散布權規定:「(
1
)表演人應享有授權將
其固著於錄音物之表演之原件或重製物以出售或其他轉讓所有權之方式對公眾提供之專有權
利;⋯⋯」第
12
條關於錄音物製作人之散布權規定:「(
1
)錄音物製作人應享有授權將其錄音
物之原件或重製物以出售或其他轉讓所有權之方式對公眾提供之專有權利;⋯」德國著作權法
17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權,係指公開提供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使之進入流通之權利。」
美國著作權法第第
106
條第
3
款「縱有第
107
條至第
122
條之規定,著作權人就其著作享有下
述各種專屬排他性權利:(
3
)以買賣或其他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或出租、出借等方式將著作之重
製物或錄音物向公眾散布。」上述規定,散布權的對象均為「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2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6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
製版權:⋯⋯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
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3
智慧財產局之「新修正著作權法條文適用之相關問題解釋表」編號一、「⋯⋯第二十八條之
一、⋯⋯規定所稱之「散布」,其程度以達「使公眾可取得」之情況即可,並不以現實交付為
必要。」
I,II,1,2,3,4,5,6 8,9,10,11,12,13,14,15,16,17,...116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