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1 期 - pag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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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散布權之適用
103.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1
陸、相關之檢討
一、散布權耗盡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
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散布
權耗盡適用範圍限於「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
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如係國外取得著作重製物所有權者,則不發生
散布權耗盡。
(二)上述規定係於
92
年增訂,其立法理由,略以本條之係參照國際條約
WCT
6
條第
2
項、
WPPT
8
條、第
12
條)給予各國之彈性,納入權
利耗盡原則,以調和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物所有人物權間之關係。惟
上述國際條約並未針對散布權耗盡設定取得「地域」限制,原則上允
計依各自情形做不同規範。
(三)與我國同樣有散布權與輸入權之美國,其關於散布權耗盡係規定於其
著作權法第
109
條(
a
)項 ,該原則只適用「依美國著作權法合法作成
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
)」之重製物,並無明文限定需於美
國境內取得,且依上述美國最高法院之見解,其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
用無地域之限制,不僅適用美國合法作成之重製物,也適用外國合法
作成之重製物,已改採「國際耗盡」。
(四)參考美國著作權法規定及其最高法院見解,我國著作權法有關散布權
耗盡原則似可修正改採國際耗盡,不論其首次銷售係位於國內或國
外,該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均得主張權利耗盡
24
二、散布權耗盡適用之著作重製物,必須是「合法重製物」,於國外真品
平行輸入之情形,須取得國內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輸入,方始屬於「合
法重製物」,未獲授權輸入,將使原屬於「合法重製物」之真品,一
變而成為非「合法重製物」。智慧局的相關解釋及司法判決均認同此
24
黃銘傑,「進口著作物所涉著作權法之輸入權、出租權及散權適用關係法制之研究」,第
168-
169
頁,
2007
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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