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1 期 - pag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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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散布權之適用
103.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1
製造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不論其出售行為係於國內或國外,均有美國著作權法第
109
條(
a
)項「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著作權人嗣後均不得依第
602
條(
a
項規定,就該已出售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輸入行為加以禁止」本案判決僅在處理
美國國內製造之著作物,嗣後回銷美國國內之問題,至於美國國外製造輸入美
國,並未處理。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
2013
1.
原告(
John Wiley & Sons, Inc
)是美國的教科書出版商,其子公司於國外生
產、銷售上述教科書。被告(
Kirtsaeng
)至泰國唸書,透過其在泰國的親
朋購買亞洲版之教科書並運至美國,由被告在
eBAY
網站販售。
2.
原告在美國控訴被告侵害著作權,違反第
106
條第
3
款(散布權)及第
602
a
)項(輸入權),並以第
109
條(
a
)項「散布權耗盡」原則只適用「依
美國著作權法合法作成(
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
)」之重製物,而
「依美國著作權法合法作成(
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
)」係指「美國
境內合法作成」,被告則主張並其受到第
109
條(
a
)項「散布權耗盡」原
則之保護。
3.
地方法院以第
109
條(
a
)項僅適用於「美國境內合法作成」之重製物,不
適用於美國境外作之後被輸入美國之重製物,判定被告侵權,第二巡回上
訴法確認地方法院的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案經美國最高法院認定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無地域之限制,不僅適用美
國合法作成之重製物,也適用外國合法作成之重製物。被告上述行為,未侵害
著作權。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依美國著作權法合法作成」沒有地域限制,散布權耗盡
原則適用於美國境內或境外合法作成之重製物,依此判決,美國之散布權耗盡,
最高法院實務上認為屬於「國際耗盡」原則,開放真品平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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