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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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圖像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申請時
修正後
14
 修正之判斷圖例
五、新穎性之判斷
依美國專利法第
171
條規定,圖像設計必須具備「新穎的(
new
)」,且也
須符合第
102
條「新穎性」之法定專利要件。而新穎性之判斷是以「一般觀察者
average observer
)」的觀點觀看這設計的整體外觀是否能與任何單一先前技藝
區別出差異。
如圖
15
所示,右圖為申請案為「手機之圖像」,左圖為具有相同外觀之先前
技藝「洗衣機之圖像」,雖然二者所應用物品不同,但因美國的新穎性判斷,不
限相同或近似之技藝領域,故申請案將以被不具新穎性給予核駁。
而我國「新穎性之判斷」的引證前案必須是屬相同或近似領域,明顯與美國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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