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4 期 - page 13

103.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4
13
本月專題
探討發明單一性之專利審查實務
上之獨立項符合施行細則第
43
2
)條之例外情況。
EPC
施行細則第
43
2
)條中還規定,一申請案在同一法定分類(產品、裝
置、方法或用途)的請求項中不得超過一項獨立項,除非其屬於下述的例外情
形:(
a
)該等獨立項係為多個互相關聯的產品;(
b
)該等獨立項係關於一產品
或一裝置的不同應用;或(
c
)該等獨立項是關於一特定問題的多種選擇性的解
決方案,且不適用以單一請求項涵蓋該等解決方案。
此外,
EPC
施行細則第
62a
條係進一步規定當一申請案不符合上述
EPC
施行細
則第
43
2
)條之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倘若
EPO
發現一申請案中在同一法定分類
中含有超過一項的獨立項,且上述的例外情形都不適用時,
EPO
將不會對同一法
定分類的所有獨立項做檢索,取而代之的是,
EPO
會要求申請人在
2
個月的期限內
指出那個獨立項應該要被檢索,或是爭辯其如何適用於上述的例外情形;不然,
EPO
將會只檢索每一法定分類中的第一項獨立項(及其附屬項),而審查部門也
會要求申請人將請求項限縮到已被檢索的請求標的,除非發現基於
EPC
施行細則
62a
1
)條作出的核駁是不當的。換言之,未來的審查結果只會基於已被檢索
的請求標的,此外,申請人在此階段向
EPO
做回應時,任何請求項的修改都不會
被允許,而且在審查過程中的後續修正也禁止包含未經檢索的請求項。
EPC
施行細則第
62a
條並沒有限制一個申請案中不能包含複數獨立項,惟,
前提是它們必須是屬於不同的法定分類(例如,產品、方法、裝置、用途),或
是適用於上述的例外情形。因此,在申請新申請案時,較佳的方式是在每一請求
的法定分類中只包含一項獨立項,並利用多項式附屬項依附多項式附屬項的方式
來確保所有可能之較佳特徵的組合皆被所請求的附屬項所涵蓋。
關於不完整的檢索(
Incomplete Searches
),
EPC
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
EPO
其認定不可能完成一有意義的檢索時,要讓申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亦即
EPO
會發函要求申請人在
2
個月的期限內指示其要進行檢索的請求標的為何,但是若
申請人未於
2
個月的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則
EPO
即會發布聲明或部分檢索報告,
而且後續的審查也會請申請人將請求項限制於已被檢索的請求標的,除非
EPO
查部門發現依據
EPC
施行細則第
63
1
)條所作出的核駁不適當。另外,
EPC
施行
細則第
64
1
)條規定,若是申請人想要檢索申請案中未被檢索的其它發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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