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4 期 - page 19

103.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4
19
本月專題
探討發明單一性之專利審查實務
以下事例係
JPO
審查基準之第
I
部第
2
章中之
3.1.3
請求項
1
請求項
2
請求項
3
請求項
4
請求項
5
請求項
6
請求項
10
請求項
11
請求項
12
請求項
7
請求項
8
請求項
9
本案例假設在請求項
1
2
均無特別技術特徵(以下簡稱
STF
),而在請求項
3
中發現有
STF
。在請求項
4
7
9
有相同或相對應之
STF
。請求項
5
6
10
12
申請專利範圍最初記載的發明請求項
1
有相同範疇;然而,請求項
11
12
與請求
1
的技術關連性低,且從該技術把握的發明與所欲解決的具體課題與請求項
1
關連性亦低。
說明:依據前述基於審查對象決定特別技術特徵,因為
STF
已被確定於請求
3
,我們可確定請求項
1~3
成為審查對象。請求項
4
7
9
因與請求項
3
有相同
或相對應之
STF
,當然亦成為審查對象。在基於審查的效率性,因請求項
5
6
10
,與請求項
1
有相同範疇,在無需進一步檢索的請況下,可成為整體審查之對
象。然而,請求項
11
12
,因所追加技術特徵與發明所欲解決之具體課題之關連
性甚低,故不在審查對象當中。
再舉ㄧ例如下,在下述的請求項中,審查人員認為
A
特徵被公開而不具新穎
性,而認定
A+B
為「特別技術特徵」的情況下,審查人員只對請求項
1-4
進行實質
審查;因為
A+D
A+E
A+B
的技術特徵不具有單一性,所以日本審查人員並不
審查請求項
5
6
I...,9,10,11,12,13,14,15,16,17,18 20,21,22,23,24,25,26,27,28,2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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