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4 期 -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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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4
本月專題
探討發明單一性之專利審查實務
壹、前言
專利之審查,除了一般的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之
外,審查過程中,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請求項,必須符合發明單ㄧ性之
規定,始可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其乃基於考量申請人、公眾及專利專責機
關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便利,以利於公眾對於專利資料之查
閱與利用。
對於二個以上,原本應各別提出申請之發明,專利法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
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1
。專利法
所稱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
互關聯。技術上相互關聯,指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
的特別技術特徵
2
,其中特別技術特徵係使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
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二個以
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即具發明單一性
3
發明單一性規定之立法意旨係有效利用審查資源,經審查核准後始發現不具
發明單一性者,因所有請求項已經審查符合專利要件,尚不致直接損及社會公眾
之利益,故不構成舉發之理由。
1
專利法第
33
條第
2
項。
2
特別技術特徵 在
100
12
21
日專利法修正前稱為「特定技術特徵」,其英文為「
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
」,係指相對於先前技術,對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並非僅
指特定技術特徵而已,為符合原意,乃修正為「特別技術特徵」。
3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
1.
單一性之概念」。
I,II,1,2,3,4,5 7,8,9,10,11,12,13,14,15,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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