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4 期 - pag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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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4
本月專題
探討發明單一性之專利審查實務
1
)對包含申請專利範圍最初記載的發明,判斷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
2
)如發明最初所載申請專利範圍不具特別技術特徵,則對於以該等請求項為
首之同ㄧ範疇附屬請求項群(註
1
)中項號最小者,判斷其是否具有特別技
術特徵。
(註
1
):即包含附屬請求項、下位概念請求項、對獨立項申請範圍加以限
定者⋯⋯等。
3
)在剛剛(
2
)已經判斷過的請求項沒有特別技術特徵時,就包含剛剛判斷
過的請求項之發明的所有發明特定事項,且為同一範疇的請求項之發明中
(註
2
),選擇序號最小的請求項之發明判斷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
(註
2
):但如在同一範疇的請求項之發明中,所追加技術特徵與發明所欲
解決之具體課題之關連性甚低,則不必判斷該下一階附屬請求項
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
4
)反覆進行步驟(
1
)∼(
3
)直到發現有特別技術特徵的發明為止。若發現
有特別技術特徵的話,則以到此為止已經判斷過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的
發明(
a
),以及包含有特別技術特徵的發明之所有發明特定事項之同一範
疇發明(
b
)為審查對象。若重覆步驟(
1
)∼(
3
)並未發現特別技術特徵
的話,以到此為止已經判斷過有無特別技術特徵的發明為審查對象。
上述步驟中,請求項如以選擇式表示(包含多項附屬請求項),處理方式應
視每一選項為一個別請求項,(請求項之)順序應依選項之順序。請求項不拘獨
立項請求項或附屬請求項,均可進行是否具有發明特別技術之判斷。此外,上述
步驟中如有多個特別技術特徵被發現,審查者應擇一,以具有上述(被選擇)特
別技術特徵之發明、及具有與特別技術特徵相同或相對應之技術特徵之發明,均
應作為審查對象。
另外,在
JPO
審查基準之第
I
部第
2
章中之
3.1.2.2
基於審查效率之審查對象決
定中,更進ㄧ步說明「為提升審查效率,除了上述
3.1.2.1
,基於審查對象決定特
別技術特徵所決定之審查對象以外,應基於說明書之記載、申請時之技術常識及
先前技術之綜合觀點考慮,判斷追加其他審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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