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9 期 -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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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9
本月專題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探討分析
壹、前言
在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時,請求項中有時會包含非技術領域之特徵,例如
免費、當贈品發送、計價方式、契約等商業手段,或是文字與圖形之設計等。若
請求項中同時亦包含了技術領域之特徵,例如電路結構、軟體演算法等,此時會
因該些技術領域之特徵而令整個請求項具有技術性,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該些技
術領域之特徵可能僅是通常知識,發明的真正核心其實放在商業流程上,舉例來
說:「開便利商店」為單純的商業方法,不具技術性,但「利用電子收銀機開便
利商店之方法」或「具有自動門的便利商店」則可能因包含技術領域之手段而符
合發明之定義,若說明書中所詳細描述的「電子收銀機」和「自動門」都只是習
知技術,申請人欲保護的對象仍為「開便利商店」這個商業方法,假設申請時並
無「開便利商店」之先前技術,無法檢索到引證以比對該商業方法,此時是否應
核准該專利?若核准了,該專利本質上是在保護技術手段還是商業方法?
類似的例子還有「請明星代言的智慧型手機」,說明書和請求項中僅描述一
習知而上位的智慧型手機,但同時又界定了「請明星代言」、「優惠方案」或如
何簽約、談價錢等商業方法,若檢索不到應用於智慧型手機的該商業方法,或申
請人表示「智慧型手機」與「請明星代言」之組合在引證文件中並無任何教示而
非顯而易見,若因此而核准,該專利實質上是在壟斷一個商業手段。
上面所舉例的是常見的商業方法,以便於理解及說明,但要考量到若申請人
真的請求一個前所未見的商業手段,我們是否應予以保護?
專利制度是以排他權去交換申請人的技術公開,專利權所造成的壟斷會剝奪
社會大眾的利益,但所換取的技術公開又能避免重複發明而促進產業發展,因此
主管機關需取得其中的平衡,評估賦予專利權後所帶來的好處及壞處。
商業方法應鼓勵競爭關係,而要極力避免壟斷的情況出現,否則除了損害民
眾的權益,對於國家發展亦有不利之影響,故有公平交易法等法案予以規範。而
專利法亦應本於上述精神,避免商業手段的壟斷情況出現,故目前世界上各主要
國家都不允許單純之商業方法取得專利,即使發明有用到一些技術手段,也要評
估是否有實質獨占自然法則或商業方法等抽象概念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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